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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职业呼吸保护规范(报批稿)

发布时间:2026-08-12 11:43:10浏览数:

  

新标准|职业呼吸保护规范(报批稿)(图1)

  本标准规定了对劳动者进行呼吸保护的工程防护措施、有害因素检测、个体呼吸防护、应急救援及健康监护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采取呼吸保护措施以阻断或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经呼吸道进入人体的工作场所和作业人员。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生物有害因素的呼吸保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指完全或主要通过呼吸道途径进入人体导致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职业有害因素,包括颗粒物、烟雾、气体、蒸气、气溶胶等。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作业时,为避免或减少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进入呼吸道而针对劳动者个体所采取的呼吸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制定的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以保护劳动者免受作业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为目标的管理程序。呼吸保护计划应定期评价其有效性。

  4.1选择采用呼吸防护措施时,应按工艺防护、工程防护、个体防护的顺序选择。

  4.2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无害工艺技术代替有害工艺技术、以无毒或低毒物料替代有毒或高毒物料、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流程,做到无害化生产,消除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产生。

  4.3在不能实现无害化生产的情况下,应通过工程防护设计有效降低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减少有害因素的逸散,如设计安装全面或局部通风排毒降尘净化设备等,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降低到卫生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以下。

  4.4当工程防护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后达不到要求的防护效果,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高于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时,劳动者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呼吸保护器,如防尘、防毒口罩或面具,以保护工人健康。

  个体防护措施不能代替工艺改造措施和工程防护措施,只是作为补充防护措施,或在应急状态下使用。

  4.5无论采取何种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达到职业卫生限值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用人单位有责任要遵循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使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下。

  5.1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及配套的卫生设施。

  5.2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

  5.3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其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5.4应制定呼吸保护计划,对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存在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配置有效的工程防护设备,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对呼吸保护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5.5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产生与释放。

  5.6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知识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有害因素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劳动者。

  5.7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参见GBZ188)的要求,对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5.9应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考虑呼吸系统有害因素的特点,配备面罩、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每年至少演练2次。

  6.1劳动者应学习和充分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6.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其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制订呼吸保护计划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6.3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项目,劳动者有自愿选择的权利。

  6.4劳动者应根据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在劳动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

  6.5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呼吸保护培训,了解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够正确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并参加定期演练。

  7.1.1产生粉尘和毒物的工作场所应首先采取综合工程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毒物浓度满足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e)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运送粉尘物料应尽量采用密闭和负压下输送,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宜采取湿法冲洗墙壁和地面的措施;

  f)结合工艺特点采取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措施,由通风系统排出的含有粉尘和毒物的空气,应进行除尘和净化,使排放的尾气满足GB6297的要求,湿法净化排放的污水,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

  7.1.2呼吸保护的工程防护措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2.1局部排风是将粉尘和有害气体直接从发生源处就地排走,防止其污染周围环境空气的通风方式。局部排风系统由吸尘(气)罩、通风管道、除尘器(或净化器)、排风机、排气筒(烟筒)等部分组成。

  7.2.2常用的吸尘(气)罩有:密闭罩、外部吸气罩(包括上吸罩、下吸罩、侧吸罩、槽边罩)、接受罩(包括高悬罩、低悬罩)、吹吸罩、气幕隔离罩、补风罩。对吸尘(气)罩的设计要求是:

  a)形式适宜。吸尘(气)罩的大小、形式应能有效捕集粉尘和有害气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选密闭罩。

  b)位置正确。设置外部吸气罩等其他形式的吸气罩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应避免含尘毒等有害因素的排风气流经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区(头部)。

  7.2.3局部吸气罩的气流方向应尽可能与含尘毒气流的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横向干扰。

  7.2.4车间气流组织的流程应是:新鲜清洁空气→人→污染源→排风口→排风管道。

  7.2.5对于无压力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车间,通常送、排风应保持平衡,排走的空气量应有相当的新风空气量来补偿。当工艺要求不高和排气量不大时,可依靠门、窗缝隙的自然渗透来补偿排风;当工艺要求较高(对车间空气洁净度或温湿度有要求)和/或排气量大时,应设计有专门新风处理装置的送风系统。

  当有毒有害物浓度高的车间与浓度低的车间相邻相通时,.高浓度车间应呈相对负压状态,避免有毒有害物从高浓度车间向低浓度车间扩散。

  7.2.6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水平线°夹角。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扫管道中的积尘。

  7.2.7容易凝结蒸汽和粉尘的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互相连通。

  由于条件的限制,采用局部排风不能使工作场所粉尘或有害物质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可考虑设置局部送风系统。用新鲜空气对局部工作环境加以控制,使工作人员不与污染空气接触。设置隔离操作室是首选,将新鲜清洁的空气送人室内,使室内保持正压。由于射流与其周围污染空气迅速混合,到达工作人员呼吸带的空气会受到一定污染,宜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简单的送风口。。

  7.4.1全面通风是在车间内进行全面的通风换气,用新鲜空气将车间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全面通风在一般情况下不如局部排风经济有效,但当受到生产工艺条件的限制,如车间内有害气体发生源过于分散,应考虑采用全面通风。

  对车间体积很大、有害物毒性强或有毒有害因素散发量大的,用全面通风的方法将其冲淡稀释到职业接触限值以下,需用大量的新鲜空气,有时十分困难,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解决此类问题。

  7.4.2按照人员保护优先的原则,供给车间的空气应最先送到操作人员的工作地点,再经过有害物产生源,经排风口排至室外。

  7.4.3全面通风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车间内气流组织是否合理。车间内的气流组织靠设在不同位置上的送风口和排风口来实现,一般有上送下排、下送上排和上送上排三种形式。送、排风口可布置在车间的同侧或对侧。

  车间内的送风口应设在有害物浓度较低的地区,排风口应设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布置送、排风口时,应尽量使气流在车间内均匀分布流动,减少滞留区,避免有害物在死角不断聚积。

  7.4.4机械送风新风口的位置应设在室外比较洁净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一般低于排风口。新风口下边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7.4.5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以及超净车间的通风,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

  7.4.6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接触限值的30%。

  Y—— 有害气体或蒸汽的职业卫生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Y0­­ —— 进入车间内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7.4.8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车间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7.4.9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7.4.10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7.4.11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设施的排风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7.5.1经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含尘或有害物质的空气应经过除尘器或净化器处理,选择除尘器或净化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较高的除尘或净化效率,经除尘器或净化器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GB6297的要求;

  d)除尘器或净化器的初投资和运行费(运行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除尘器或净化器的阻力)比较低;

  e)采用湿式除尘器或净化器的,应考虑其污水处理的费用,所排放的污水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

  结合上述要求,根据含尘空气的特性(含尘空气量、含尘浓度、含湿量、温度、腐蚀性等)及粉尘的特性(粉尘的粒径分级组成、粉尘的荷电性、粉尘的潮解性、憎水性、粉尘的真密度等)选择适用的除尘器。

  f)湿式除尘器,包括:湿式旋风、冲击水浴、泡沫、自激式、文氏管除尘器等。

  7.5.2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常用吸收法(包括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净化。在吸收(洗涤)设备(塔)中吸收(洗涤)液与空气和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混合物充分接触,将有害气体或蒸汽吸收在洗涤液中,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a)有较高的吸收效率,经吸收塔处理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GB6297的要求;

  常用的吸收设备有:喷雾吸收塔、填料吸收塔、泡沫吸收塔、冲击式吸收塔、文氏管吸收塔等。

  7.5.3用吸附法净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利用固体吸附剂对不同组份气体的吸附有选择性的特点,采用有大量内表面的多孔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胶等)吸附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将它从空气中分离,达到净化的目的。

  吸附器是吸附剂和吸附质(被吸附的物质)吸附交换设备,对吸附器设计要求包括:

  a)有较高的吸附效率,经吸附塔处理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 GB6297的要求;

  b)在吸附器(塔)内被吸附的气体与吸附剂(如活性炭).有较长的接触时间。塔断面气流速度与接触时间成反比,吸附塔断面上宜取较低的空塔气流速度(0.1m/s~0.3 m/s);

  d)吸附剂的吸附能力随温度升高而下降,必要时可先对被处理的混合空气进行降温处理;

  e)当被处理的混合空气含有一定浓度的粉尘时,应在吸附器前设除尘过滤器,防止吸附剂被粉尘堵塞而中毒;

  g)易于维护、管理。为便于吸附剂解析(再生)和更换吸附剂,至少应有两台吸附塔,一台使用,一台再生。

  7.6采矿作业应坚持湿式凿岩、湿式作业(包括喷雾洒水、冲洗矿壁等)、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满足职业卫生限值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湿式凿岩的,采用的干式凿岩机应备有配套的干式捕尘器,工人应佩戴防尘口罩。

  8.1存在或产生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浓度进行检测,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8.2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包括生产设备布局、人员作业固定或长时间停留点或巡检路线、生产工艺流程及有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形式等,调查结果作为选定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和采样方式的依据。

  8.3采样所需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符合可吸入职业性有害因素采样器的技术条件和GB/T 17061要求。

  8.4测定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时,可采用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定点采样应选择有代表性工种的作业地点作为采样点,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的位置,在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正常生产情况下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从调查的工种中选择代表性工人佩戴个体采样器,在设定的时间内进行采样。定点采样、个体采样的测定结果均可作为评价是否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依据。

  8.8样品的测定方法应满足GBZ2.1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对测定的要求,优先采用GBZ/160的检测方法。

  8.10发现工作场所空气中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11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果应纳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a)了解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形态,如粉尘、烟雾、蒸气、气体等;

  b)根据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情况,评价是否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c)如需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应根据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存在状态,参照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选择相应种类的防护用品;

  a)识别环境中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存在的形态,选择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b)判定环境中是否缺氧,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命和健康的影响,选择适合的个人防护用品;

  c)在IDLH环境(可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环境)中,应佩戴全面罩的正压式携气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在非IDLH环境中,要选择防护因数大于危害因数的个人呼吸防护用品;

  d)当环境中有害因素为颗粒物时,根据颗粒物的挥发性和分散度选择合适的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如颗粒物具有放射性,应选择过滤效率最高的防尘口罩;

  a)环境中有害因素有刺激性和腐蚀性,应选择全面罩个人呼吸防护器,同时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c)若环境中存在高温、高湿或低温,应选择能调节温度和湿度的供气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

  d)若作业强度较大或作业时间较长,应选择呼吸负荷较低的个人呼吸防护用品。

  a)使用者应接受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和逃生型个人呼吸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携气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应限于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使用;

  c)使用前应检查个人呼吸防护用品的适用性、电池电量、气瓶储气量等。对密合型面罩,应作佩戴气密性检查;

  d)在使用过程中,如使用者感到不适,应立即离开现场,并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出现故障;

  a)在缺氧环境中工作,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b)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绳,并在适当位置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等设备。

  a)在高温环境中作业的工作人员,要选择佩戴有降温功能的供气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

  b)在低温环境中作业的工作人员,要选择全面罩镜片具有防雾或防霜功能的个人呼吸防护用品。

  a)过滤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受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使用者呼吸频率、环境条件和过滤元件的规格等因素的影响;

  b)过滤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只在不缺氧的作业环境(即环境空气中氧的含量不低于18%)和低浓度毒物污染环境下使用,一般不能用于罐、槽等密闭狭小容器中作业人员的防护;

  c)当作业人员感到呼吸阻力增加或感觉到空气中污染物气味是,应及时更换过滤元件;

  d)过滤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要配有使用登记表,帮助确定过滤元件的更换时间。

  a)使用送风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要保证气源不缺氧,不污染;供气管要使用单独接头,不能碾压供气管;

  b)携气式个人呼吸防护用品,使用前要检查储气量和气密性,确保报警器正常工作,要了解可连续工作的时间,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b)在每次使用后检查防护用品的所有部件,发现破损、部件丢失或老化现象,及时更换失效部件;不允许自行重新装填滤毒罐或滤毒盒内的活性炭;不允许采取任何方法自行延长已经失效的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不允许用水清洗过滤元件;

  c)应按国家规定,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检测资格的机构定期检测空气瓶或氧气瓶;

  a)个人专用的个人呼吸防护用品应定期清洗,非个人专用的每次使用后都要清洗;

  b)应在无污染、干燥、常温、无阳光直射的环境下存放呼吸防护用品,不经常使用时,应在密封袋内储存;

  c)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不使用的时候应该存放在呼吸器储存柜或储存箱当中,要定期检查压力表的读数并记录,以确保气瓶当中有足够的气体;

  d)所有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如抢险使用的独立控制呼吸设备和逃生器等,应时刻保持待用状态,放在适宜储存、便于管理、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

  10.1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提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

  10.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0.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劳动者名单、年龄、岗位、工种、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和种类;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资料;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工艺和材料;呼吸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10.4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拟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有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b)长期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或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有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c)劳动者在脱离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有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d)一些可吸入有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职业病的发病有较长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病的;或者慢性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疾病有可能继续发展或好转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进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时间的长短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e)当发生急性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危害的劳动者,应立即组织应急健康检查。

  f)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和周期参见附录A。

  10.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检查结果。

  10.6用人单位应根据体检结果,对复查、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a)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通知劳动者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安排复查。

  b)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者,应立即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提交相关材料至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c)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应立即通知劳动者本人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宜工作。

  10.7如劳动者出现不适症状,并认为与从事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有关,有权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1.1存在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告。

  1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等应急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1.3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并定期进行演练。

  12.1.3及时发现作业活动变化后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个体接触水平。

  12.1.6进行目标干预,改善工作场所,指导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和完善。

  呼吸保护计划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劳动者或工会代表有权参与呼吸保护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其实施过程。

  a)制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措施,如配备沐浴及换洗设备,保持工作场所整洁,随时清理外逸的有害物质,废弃物随时收集、密闭存放等。

  b)对工程防护设施,如通风系统、净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能按设计性能正常运行。

  c)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及产品的名称、组成成分、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的状况、完好程度,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对产生的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d)对产生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劳动者。检测周期应依据有害因素类别参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参见GBZ230)结果制定,至少每年一次。

  e)如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并重新进行检测和评估。当生产工艺、原辅料、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也应对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重新识别和检测。

  f)制定呼吸保护器正确使用程序,制定对呼吸保护器进行清洗、消毒、存放、检查、修理、废弃和维护的程序及时间表。

  g)参照GBZ188制定有害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h)对劳动者进行呼吸保护培训,包括工作场所存在的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劳动者可理解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呼吸保护器的方法,包括选择、舒适度检验、正确使用、维护及保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i)根据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健康监护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参见GBZ/T229)结果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检测结果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或同一工作场所或相似作业活动情况下高于以前的检测结果,或劳动者出现相应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增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管理措施,并对改进后的呼吸保护计划进行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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